梁溪区音乐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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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音乐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22:30

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有什么用?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以下将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无锡著作权登记办法》。由于本文的语境为影视相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本文的探讨对象。所以,本文只讨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属于可以作版权登记的作品范畴。除此之外,《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设定的十三种作品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严格来说,版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尤其对著作权权属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具有补强证据的作用。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理由主要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记载,并非创作完成当时形成的文件,那么,这种事后对权利人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作品创作完成当时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权登记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调查手段和程序保证所有登记权利人信息准确无误,所以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致的,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若是相悖的,则无法采纳。”概括的说,作品上署名的证明效力强于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一般证据。对著作权权属而言,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但也仅仅是初步证据。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如在王贞月诉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仅具有初始证据的效力,对证书项下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花型与上诉人登记的涉诉花型具有相似性,说明上诉人登记前已有类似花型在市场公开。上诉人的涉诉作品缺乏明显特性,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达到的独创性。”严格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拥有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定义“作品”的权力,版权登记机关无职权也无能力“审查”作品是否成之为“作品”。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辩、充足的证据就可推翻版权登记证书项下作品的著作权定性。

5、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判断著作权权属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证据集合,行为人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此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不可对其迷信,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其所能产生的仅仅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作用。无论是登记人还是在交易中的相对人都应提高警惕,审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想要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请先明白法院受理哪些案件!

遇到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像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应该明白法院受理哪些诉讼案件。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为您解答。

一、法院受理哪些著作权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依《解释》规定,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诉讼请求人的诉讼:1、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以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到位,以至于很多人的作品都被抄袭,现在我国已经明确了保护办法。著作权人的作品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有侵权行为的,给著作权人带来损失的,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那么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护只是产权就是保护我们创新的热情,是利于国家发展的好事。希望对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有个警示作用,如果您的著作权被侵犯了,也可以根据以上的资料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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