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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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3 08:52:38

著作权侵权应报告给哪个部门?

1.除中国“著作权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有下列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应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或登记发布;(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软件或登记自行完成出版的;(4)在他人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或翻译软件的;(六)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除我国“著作权法”、法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中的软件人;(二)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发行、出租、传播著作权人民软件的;(3)故意回避或破坏著作权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4)故意删除或更改软件权限管理电子信息;(五)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与现有的软件由于表达选项有限而相似,并不构成对现有软件和著作权的侵犯;如果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会给复制品的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复制品的使用者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如果我发现有人入侵我的著作权怎么办?如果违反了著作权怎么办?

1.自己谈判。如果侵权后双方能够和解,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名誉损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这意味着双方在第三方的协助下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调解人范围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个人主持调解。然而,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只要一方不愿调解,就不能强迫调解。

3.仲裁。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双方可以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或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通常仅限于合同纠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的接轨也要求我们不断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不断完善立法。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的接轨也要求我们不断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不断完善立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很常见也是经常被侵犯的一种,著作权也称为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人即拥有著作权,并且有权要求别人禁止侵犯的权利,那么,版权的期限是多少,以下内容由律师为您详解解答。

一、版权期限是多少软件著作权有着不同的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1.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软件无锡版权登记的常识

下面主要介绍关于登记的常识:

一、不登记软件著作权是否就不能取得著作权?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软件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的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即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二、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相关法规,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是:1、软件著作权,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

四、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单位与个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意义?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比较烦琐。不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尽管不再是强制性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国家对已经登记的软件将会予以重点保护,并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融资、进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即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最好证据,而对方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也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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