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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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6 08:29:47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例1:如果某人撰写了一本有关于美容技术的书籍,另一人阅读之后,在美容院使用这一项技术为顾客进行服务,或者用自己的语言将这本书中涉及的美容技术重新加以描述和说明,其都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因为它仅仅再现了美容技术,而这项技术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例2:在论文中描述对新产品的设计方案,他人未经许可根据论文的描述制造改新产品并应用于工业生产,其并不侵犯论文者的著作权。如果论文者想要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可以在发表论文之前申请其专利权。那么为什么对于同一种技术方案,用于专利申请就可能获得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垄断权,从而使发明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这项技术,而仅在论文或著作权中加以描述就不能呢?

这是因为专利权并不是自发明人完成设计技术方案之时起就自动产生的。

一项设备只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局才能授予发明人专利权。这种要求确保了这项技术必须是新颖的,能带来技术进步,而且能够运用于产业领域,获得积极的社会效益。

因此国家才能对它进行有期限的保护。而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的,没有经过任何实质性的审查,根本无从保证作品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品所描述的技术可能是别人早已公开使用的或者轻易就能想到的,只是从未付出行动而已。

而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远远长于专利权,允许作者通过著作权来垄断作品中所描述的技术是不公平的,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知识传播。

版权登记也指无锡版权登记,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创作者、版权所有人以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个人、组织,可以自愿在版权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国家版权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就可取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

版权登记并不等于申请人对版权登记证书中所列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有效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十分繁多,并且证明的效力有高有低,版权登记只是这其中的一种证明而已,如果要判定版权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证明。

所以版权登记并不一定能够证明版权登记人同时也依法享有作品的版权,判断版权归属应该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权利人应当尽可能的多收集相关证明,来确保版权的归属,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

现在很多企业在开发软件之后都会第一时间着手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但是往往对于这方面的流程不了解,导致准备的材料有误而延误了申请,所以今天就来说说如何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让企业做个大概的参考。

第一,在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时候首先还是要打听口碑的,因为口碑不但关系到服务质量,比如多长时间可以完成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还关系到保密工作,因为在申请时准备的材料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刻制的光盘等都涉及到具体的软件开发内容,所以必须重视口碑和对方的保密情况。

第二,在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时候自然还要看对方的实力如何,因为现在很多企业在办理的时候都是加急办理,而这就体现出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实力,有实力的机构可以短时间内就把软件著作权申请下来,所以不能只考虑委托费用如何,而是看对方承诺的办理周期。

第三,在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时候自然还要看服务,有的机构是给出相关指导,最后还是企业员工去办理,而有的机构就是全权办理,亲自到企业收集材料并且整理,整个过程除非必须要企业法人到场,除此外都是代理机构的人员进行办理,这种服务自然是更加节省企业的时间。

第四,最后还要看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如何,通常情况下服务范围越是广泛说明该机构越有实力,另外一方面企业今后打算继续认证高新企业等也可以直接委托该机构,双方可以更好的合作。

二次创作的视频可以登记版权吗?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在短视频流行的这个社会,许多人遇到好看的视频都会保存下来进行二次创作,那么二次创作过的视频进行版权登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二次创作的视频可以登记版权吗?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自己不能登记。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1)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2)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3)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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