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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含的类型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0 08:30:54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牢记!以下行为方式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非法制作: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
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为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二是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人、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相关问题
一、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5、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6、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5、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6、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行为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抄袭、盗版等行为随处可见,下面小编将给大家介绍一些比较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各位版权人请仔细阅读,看自己的作品是否已经被侵权。
网络著作权纠纷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2、图文框(frame)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图文框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
3、FTP与BBS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美国Playboy杂志上170张照片曾被人上载到BBS站等。
4、超联接(Hyperlink),利用HTML语法,将相关网页的信息连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
5、在图象链接中侵害某图象著作权人复制权。
6、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7、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8、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BBS站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
9、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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