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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软件版权注册中心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互联网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5、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申请无锡著作权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正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在提交之日起(满足审核要求)约30个工作日即可取得。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想提前得到证书。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比如司法文书),审查速度确可以提前,申请人可以提前取得《计算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般而言登记软件著作权时间大致为,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而加急办理登记手续的话,时间大致为5-15个工作日不等。
保护版权、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才能创造一个积极的创新环境。如果版权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创作者想要在自己权益被侵犯时维权就需要经过版权登记领取版权证书才行。进行版权登记就涉及到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
▍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需要根据具体的作品类型决定。1.文字或口述类作品:根据字数进行收费。100字以下100元,101-5000字150元,5001-10000字200元,1万以上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2.电视剧作品:根据集数进行收费。1集1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3.超短片作品:根据分钟数进行收费。1分钟200元,1-5分钟300元,5-10分钟400元,10-25分钟800元,25-45分钟1000元,超过45分钟2000元。4.其它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300元;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模型作品500元;音乐作品词曲300元,曲1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除“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需要企业和个人对此有所了解,其实还应该对版权保护期限和版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做相应的了解。
▍版权可受保护多久?版权保护期限也分为两类。第一类:其作品作者是公民,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其作品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版权保护期限则为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版权到期后被处理的方式?当作品版权到期后,无论作品是何种类型、无论其作者是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作品都将不再受保护。以上便是关于“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版权受保护期限“”版权到期后被处理方式“的全部内容。当然,更多关于版权登记的费用也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上进行费用明细查询。
PPT内容侵犯著作权电视台负连带责任
作为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PPT中对于元素的选择及使用影响着课件本身的质量。倘若对元素的使用不合理,或许还会潜藏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李某创作了一幅名为《培训》的漫画作品,某培训公司在制作入职培训PPT时借用了李某的漫画,不过没有经过授权,也未标注李某署名及作品名称。随后,该课件内容的授课过程被作为一档节目在电视上公开传播。某文化公司也将该课程录制并制作为光盘,光盘现已公开发行。李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把培训公司、电视台、文化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其侵犯自身的著作权。三方被告辩称,授课仅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客观上表达不方便,并且自己的行为也属于合理利用。电视台表示,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已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责任。
分析培训公司制作了涉案课件,文化公司则是将该课件的授课过程录为光盘,经授权电视台取得了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三方被告是否构成了侵权呢?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培训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课件制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其作品,对李某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培训公司的行为也未构成合理使用。
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第(一)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本案中使用李某漫画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故不属于此项情形;第(二)项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培训公司使用李某的漫画作品只是为了对相关主题进行说明,不过其在引用时并未注明作者署名,所以与合理使用不相符。
而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即课件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等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尤其是漫画课件元素,课件是以动静多种元素共同组合的教学演示内容,制作者完全可以在课件上以文字的形式标注作者。因而该理由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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