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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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大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无锡版权登记收费类型:1.著作权登记费。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4.登记证书费。5.封存保管费。6.例外交存费。7.查询费。8.撤销登记申请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而对于版权登记,现在很多人都还不太了解这方面,那么,对于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流程又是怎样的?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版权登记的材料1、作品复印件,无纸质作品需要提交电子版;2、作品登记申请表,需填写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品的基本信息、权利状况说明书、申请人的信息等;3、作品创作说明书,需填写作品创意、内容简介、创作经过等;4、在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书上,需著作权人签字认可,法人作品还需企业或事业单位盖章认可;5、权利归属协议书(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创作作品等作品登记时应提交);6、著作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作品还需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委托代理登记则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版权登记的基本流程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初核单位接收材料、指导完善登记申请材料;3、初核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4、登记机关审查;5、制作发放登记证明;6、登记机关公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将商标logo登记版权保护很有必要,但并不是所有商标都能申请版权。如果是纯文字商标,没有经过设计,是不能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只有经过设计的文字、图形可以申请著作权。

版权登记并不意味着你的商标就能够在45类里被完全保护起来了。

1、在将商标logo进行版权保护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某个商标的创意和设计风格极力“模仿”你的商标,这种情况可以从原创的角度驳回商标申请(根据商标的状态提出异议或撤销),无论该模仿的商标是第几类商标。

2、如果某个商标与你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是创意和设计风格却大不相同,并不会引起混淆,并且在你没有申请商标保护的类别上进行注册。这种情况下版权并不能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

由此看来,要在特定类别上保护商标的专有权还是要尽早在相应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要保护品牌商标设计的独特性,则需要登记版权。二者在保护商标和品牌LOGO设计上各自发挥着各自的优势,不可相互替代。

著作权_舞蹈作品_舞蹈著作权保护

舞蹈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实践中舞蹈作品的保护遇到了下列一些问题:首先,舞蹈作品的界定在中国版权法中并不是很明确,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不是很宽泛,有些作品如冰上芭蕾等似有保护的必要;其次,在英国和美国,舞蹈作品以永久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舞蹈作品需要固定下来。但是,我国版权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第三,舞蹈作品的构成决定了舞蹈作品的哪些因素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这在理论界是有分歧的;最后,舞蹈作品的原创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我国的版权法明确规定舞蹈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哪些作品是舞蹈作品以及舞蹈作品的定义是什么,版权法没有具体的界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给舞蹈作品作了一个非常狭窄的界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领域的侵权时有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舞蹈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舞蹈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权利内容的确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难以明晰。舞蹈是一种身体语言,不像文字有固定的读音和形状,舞蹈全靠动作和内在情感来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舞蹈作品进行的定义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每个人对舞蹈的理解都有些不同,所以编导们编的舞蹈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我们仅简单地通过外在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确显不妥,并不能全面、确切的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舞蹈作品基本上都是版权法保护的人体动作的设计作品,在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概念出现前,应该注意到我国版权立法对舞蹈作品的界定显得过于狭窄,以目前人们对舞蹈概念的更新速度,这样的界定将限制舞蹈者,包括部分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将来以未知的方式演绎作品。如果舞蹈作品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或者新的舞蹈形式不被版权法保护,舞蹈作品的发展就会窒息。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拓宽和完善立法。

一个舞蹈作品的编排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表达性元素。首先是舞蹈作品的创意、策划、构思,这部分是属于思想精神层面,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了创意以后,就可能会进行剧本创作或称台本创作,然后再到舞蹈编排,从肢体、动作、造型、表情,静态加动态综合起来形成舞蹈表演本身。直到最后呈现舞蹈的时候的场景、角色、音乐、人物造型、舞美、灯光等。这诸多的元素被编导创造、有机结合起来,便呈现出来一个完整的舞蹈作品。

每一个元素是否可以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元素又是判定作品与作品相似的必要条件,相对应每个元素又如何判断和确定是否构成相似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一一探讨。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必要属性之一,对舞蹈作品也不例外。认定一个舞蹈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判断其他作品是否存在侵权现象都需要从独创性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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